選擇章節
第十四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委託或指定本法第六條規定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技師公會或相關專業團體審查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選擇審查單位,並直接繳交審查費用予審查單位。
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委託或指定本法第六條規定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技師公會或相關專業團體審查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由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行選擇審查單位,並直接繳交審查費用予審查單位。
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行之有年之主管機關委託技師公會或相關專業團體,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查,其審查單位由水保義務人直接選定,審查費用亦直接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費率,繳交審查單位。但在行政程序法公布後,其審查費用須由政府機關收取繳庫後,始得編列預算支應,目前由各機關辦理招標評比,增加行政機關作業及困擾造成官困民怨。
爰比照建築法第34條規定修正為主管機關得委託或指定本法第六條各技師公會及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水保義務人直接繳交審查單位,不須經政府轉手,以減少行政作業程序,且增加行政作業效率。
爰比照建築法第34條規定修正為主管機關得委託或指定本法第六條各技師公會及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水保義務人直接繳交審查單位,不須經政府轉手,以減少行政作業程序,且增加行政作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