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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2人
社會秩序維護法
其他名稱
:社維法、法會安寧秩序法
提案人:
吳秉叡
連署人:
李俊俋
陳歐珀
蔡煌瑯
林岱樺
蕭美琴
陳其邁
葉宜津
陳亭妃
許智傑
魏明谷
陳節如
邱議瑩
陳明文
邱志偉
潘孟安
鄭麗君
尤美女
吳宜臻
姚文智
黃偉哲
薛凌
提案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2人,鑒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故意過失之行為一律處罰過於嚴苛,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條條文之規定。是否有當?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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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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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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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等22人
102/12/13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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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違反本法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立法說明
參照現行刑法第十二條及行政罰法第七條之規定,行為之處罰皆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惟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條文字規定易使人誤解為行為人於無過失時亦須處罰,爰將文字修正。次者,過失行為之處罰應屬例外,是以,須法律明定時始得罰之,故增訂第七條二項闡明此意旨。
設定比較對象: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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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等22人|102/12/13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