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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等22人 102/12/13 提案版本
第七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違反本法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立法說明
參照現行刑法第十二條及行政罰法第七條之規定,行為之處罰皆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惟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條文字規定易使人誤解為行為人於無過失時亦須處罰,爰將文字修正。次者,過失行為之處罰應屬例外,是以,須法律明定時始得罰之,故增訂第七條二項闡明此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