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桐豪等27人 102/12/13 提案版本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