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桐豪等27人 102/12/13 提案版本
第四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第七條
本保險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本保險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立法說明
條文修正理由同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