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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
二、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
二、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病理、腫瘤科及放射腫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四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均為無給職。應包含下列人士:
立法說明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召集人「行政院衛生署署長」為「衛生福利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