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江惠貞等20人 102/12/06 提案版本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立法說明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