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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江惠貞等21人 102/12/06 提案版本
第七條
本保險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本保險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保險人,辦理保險業務。
立法說明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保險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符法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