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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蔡正元等19人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提案人:
蔡正元
李慶華
連署人:
吳育仁
孫大千
潘維剛
楊瓊瓔
詹凱臣
陳碧涵
蘇清泉
王育敏
魏明谷
鄭汝芬
陳根德
徐耀昌
馬文君
楊應雄
羅明才
廖正井
紀國棟
提案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蔡正元、李慶華等19人,為因應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有出缺之情形時,明訂其遞補之辦法,爰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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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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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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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等19人
102/12/06 提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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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四
(召集委員之選舉)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召集委員之選舉)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或遇有召集委員出缺時辦理補選,或推派代理召集委員;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說明
立法院各委員會設有召集委員二人,以輪值之方式主持會議,但當遇其中一位召集委員請辭或任何其它因素而不能繼續行使其職務時,立法院需有條文明訂其隨時遞補之辦法,彌補出缺,以利會議之順利進行。
設定比較對象: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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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等19人|102/12/06 提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