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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蔡正元等19人 102/12/06 提案版本
第三條之四
(召集委員之選舉)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召集委員之選舉)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或遇有召集委員出缺時辦理補選,或推派代理召集委員;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說明
立法院各委員會設有召集委員二人,以輪值之方式主持會議,但當遇其中一位召集委員請辭或任何其它因素而不能繼續行使其職務時,立法院需有條文明訂其隨時遞補之辦法,彌補出缺,以利會議之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