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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蔣乃辛等29人 102/11/29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一條
大學得辦理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修滿系、所規定學分,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授予學位。

前項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辦理進修教育及推廣教育。

前項進修教育,應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設進修學院或由院、系、所、學位學程設在職進修專班,並授予學位;其設立、變更、停辦、招生、境外教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大學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自修正施行之日起,轉型為專科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前項專科進修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專科學校法有關進修部之規定。
第一項推廣教育,以修讀科目或學分為原則。但修滿系、所規定學分,考核成績合格,並經入學考試合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授予學位;其設立、變更、停辦、招生、境外教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由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修正移列,並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刪除進修學校之設立規定,回歸各級學校法規範及符應目前各大學辦理進修學士班及各類在職專班等進修教育,協助社會人士或在職人士提昇職能,建構終身學習社會,爰增列大學辦理進修教育之規定。

二、新設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應依大學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亦即須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爰增列第二項,明定學校辦理進修教育,應依法設進修學院或在職進修專班,及授予學位,並明確授權教育部訂定其相關事項之辦法予以規範。

三、為保障本法修正施行前大學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轉型為專科進修部其已任職教職員工及已招收學生之權益,爰新增第三項。

四、增訂第四項,明定大學所設之專科進修學校轉型為專科進修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專科學校法有關進修部之規定。

五、現行條文第一項後段與第二項整併移列為第五項,並修正明定授權事項,以符授權明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