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等2人 059/01/01 提案版本
第七十六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次選舉原選舉區投票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提議人之領銜人為三人之規定,實屬多餘,徒增人民之困擾,爰降低為一人。

二、據中選會統計,最近兩屆之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只有一件罷免案提議成功,沒有一件可以連署成功,更不要說罷免投票成功通過:村(里)長部分一只有一件提議成功,一件連署成功,罷免不通過。此乃因為現行法規定不論提議人、連署人、連署期間及投票通過人數之門檻等規定及不合理。以提議人門檻而言,本條第二項規定,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如再加上第七十七條規定,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之公務人員,均不能擔任罷免案之提議人,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人數已遠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高出許多,形成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之一大障礙,實不合理。

三、不論從學理上或選舉實務上來看,民主先進國家的選舉投票率大都介於50%至60%間,我國近年來的各式選舉投票率也大都介於有70%至80%間。換言之,約有20%至30%的選民永遠不會出來投票。因此,現行條文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為計算標準實不合理,且參考民主國家立法例,對於罷免案門檻大都以被罷免人原次選舉原選舉區投票總數為計算標準,爰將第二項提議人人數修正為被罷免人原次選舉原選舉區投票總數百分之二以上。
第八十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三十日。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十日。

前項期間之計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二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前條第二項所定徵求連署之期間如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四十日。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之罷免為二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十五日。

前項期間之計算,自領得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二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連署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連署人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立法說明
本條有關徵求連署之期間之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三十日,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十日。相較於第八十三條有關選舉委員會查對連署人名冊之期間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四十日,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十五日。徵求連署期間之規定顯然較為嚴苛,實有違衡平原則,爰修正之,以求其一致為宜。
第八十一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次選舉原選舉區投票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立法說明
一、本條有關罷免案連署人數計算之規定,係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還規定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此一連署門檻使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淪為徒具形式意義的鳥籠罷免。

二、配合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罷免案提議人人數計算門檻修正為,被罷免人原次選舉原選舉區投票總數,本條第一項連署人人數計算門檻亦應修正為,被罷免人原次選舉原選舉區投票總數,較為合理。
第九十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罷免案投票人數,同意罷免票數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為通過。
立法說明
一、本條有關罷免案投票是否通過之規定,條文文字內容為反面表述。然罷免案會出來投票者,大都屬贊成罷免者,即不投票者等同反對,故罷免投票是否通過應以正面表述較為合理。爰將本條修正為正面表述。

二、罷免案提議及連署的門檻已經很高,投票門檻應降低為,罷免案投票人數,同意罷免票數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