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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
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
前項值班醫師的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及休息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
醫師職業災害補償,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之規定。
前項值班醫師的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及休息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辦法規範。
醫師職業災害補償,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及三項內容。
二、國內醫勞盟及醫改團體要求政府應儘速將所有醫事人員、醫師納入勞基法之規範,然現今急、重、難科別醫師五大皆空的問題,一昧要求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未考量到醫療服務的特性,將造成照護人力調度上的困難,加深醫療機構管理者與受雇醫事人員的衝突,並恐因醫療機構關床、非緊急手術、處置或檢查需等候較長時間,危害民眾就醫的權益。
三、參考德國體例,未來透過法制保障醫師勞動健康之權利,應由衛生福利部依據醫療日常作業情況,及醫事人員的專業作業準則下,另訂值班醫師適用之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及休息時間之規範,以保障醫師工作權益及民眾照護安全間取得平衡。
四、此外,考量現階段醫師未納入勞基法,面對醫療工作場域中,醫師可能面對的職業災害,並無相關法令加以保障,在醫療法中除規範醫師工時規範外,同時規範受僱醫師面對職災時應有保障,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之規定從優辦理。
二、國內醫勞盟及醫改團體要求政府應儘速將所有醫事人員、醫師納入勞基法之規範,然現今急、重、難科別醫師五大皆空的問題,一昧要求醫師全面納入勞基法,未考量到醫療服務的特性,將造成照護人力調度上的困難,加深醫療機構管理者與受雇醫事人員的衝突,並恐因醫療機構關床、非緊急手術、處置或檢查需等候較長時間,危害民眾就醫的權益。
三、參考德國體例,未來透過法制保障醫師勞動健康之權利,應由衛生福利部依據醫療日常作業情況,及醫事人員的專業作業準則下,另訂值班醫師適用之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及休息時間之規範,以保障醫師工作權益及民眾照護安全間取得平衡。
四、此外,考量現階段醫師未納入勞基法,面對醫療工作場域中,醫師可能面對的職業災害,並無相關法令加以保障,在醫療法中除規範醫師工時規範外,同時規範受僱醫師面對職災時應有保障,準用勞動基準法第七章之規定從優辦理。
第六十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執行急救措施之醫事人員,其工作時間及延長時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四章之規定。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勞基法第四十條,針對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得由機構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可取得工作時間認定之彈性,但醫療機構所面對病患緊急或不可預期之狀況,非在醫院工作者,並無法通盤了解。
二、醫療機構面對各地勞動檢查員對此認定常存差異,造成爭議事件,期明確將醫事人員執行急救措施之工時規範能夠不受勞基法第四章之限制,確保緊急醫療發生情況時,人力調度的彈性,確保民眾醫療之安全。
二、醫療機構面對各地勞動檢查員對此認定常存差異,造成爭議事件,期明確將醫事人員執行急救措施之工時規範能夠不受勞基法第四章之限制,確保緊急醫療發生情況時,人力調度的彈性,確保民眾醫療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