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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並以管理費設立專戶,專款專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
前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殯葬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載明。
第一項專戶之支出用途,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
二、舉辦祭祀活動。
三、內部行政管理。
四、定型化契約所載明由管理費支應之費用。
第一項管理費專戶之設立、收支、管理、運用、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殯葬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載明。
第一項專戶之支出用途,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
二、舉辦祭祀活動。
三、內部行政管理。
四、定型化契約所載明由管理費支應之費用。
第一項管理費專戶之設立、收支、管理、運用、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向墓主及存放者收取之費用,應明定管理費,並以管理費設立專戶支應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維護,並以專款專用或提供金融機構等額保證方式管理。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之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亦同。
前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殯葬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載明。
第一項專戶之支出用途,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
二、舉辦祭祀活動。
三、內部行政管理。
四、定型化契約所載明由管理費支應之費用。
五、其他依一般會計原則得認定為經營維護管理該殯葬設施所必須之費用。
第一項管理費專戶之設立、收支、管理、運用、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運用範圍準用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前項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殯葬設施經營者應於書面契約中載明。
第一項專戶之支出用途,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維護設施安全、整潔。
二、舉辦祭祀活動。
三、內部行政管理。
四、定型化契約所載明由管理費支應之費用。
五、其他依一般會計原則得認定為經營維護管理該殯葬設施所必須之費用。
第一項管理費專戶之設立、收支、管理、運用、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運用範圍準用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立法說明
一、適用對象參照現行條文第三十六條規範對象,管制範圍納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二、管理費專戶專款專用之立法目的,本為確保殯葬設施之永續經營,使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維護有專款可支應而可不受業者經營不善之影響,此由第三項之支出用途規範即可得證,準此,修正本條明定其費用收取目的,可避免予原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制度疊床架屋,不利產業發展。
三、金融機構履約保證制度在美日等先進國家行之有年,其消費者保障之社會功能已受普世肯定,亦能增加銀行業務活絡經濟,同時亦提供殯葬設施經營業資產運用之彈性,爰建議管理費專戶管理方式增列金融機構等額保證規定,提供多元方式完善消費者保障機制。
四、第三項增列第五款明訂管理費專戶專款專用之支出用途受一般會計原則拘束,杜絕非法濫用。
五、殯葬設施需要永久管理,履約期間長達數十年,專戶卻如果只能以現金形態管理,不利抗通膨及貨幣貶值,爰增列得投資運用規定,其運用範圍準用第五十二條生前契約信託運用範圍。
二、管理費專戶專款專用之立法目的,本為確保殯葬設施之永續經營,使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維護有專款可支應而可不受業者經營不善之影響,此由第三項之支出用途規範即可得證,準此,修正本條明定其費用收取目的,可避免予原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制度疊床架屋,不利產業發展。
三、金融機構履約保證制度在美日等先進國家行之有年,其消費者保障之社會功能已受普世肯定,亦能增加銀行業務活絡經濟,同時亦提供殯葬設施經營業資產運用之彈性,爰建議管理費專戶管理方式增列金融機構等額保證規定,提供多元方式完善消費者保障機制。
四、第三項增列第五款明訂管理費專戶專款專用之支出用途受一般會計原則拘束,杜絕非法濫用。
五、殯葬設施需要永久管理,履約期間長達數十年,專戶卻如果只能以現金形態管理,不利抗通膨及貨幣貶值,爰增列得投資運用規定,其運用範圍準用第五十二條生前契約信託運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