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田秋堇等23人 102/11/01 提案版本
第二百八十七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或對執行職務之醫護人員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鑒於近年醫療院所醫護人員慘遭暴力事件頻傳,衛生署毫無具體防杜作為,醫護人員人身與執業安全備受威脅,影響所及,衝擊其他病患醫療黃金時間與就醫權益。爰此,為有效遏阻暴力以保障醫病環境安全與品質,特提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