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天麟等20人 102/11/08 提案版本
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醫事人員進行醫療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醫療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而其罰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因罰則過輕,無法收嚇阻之效,醫療暴力事件仍頻傳。

三、醫療暴力事件亟待法令修正以保障醫事人員人身安全,爰於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章內,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第一及一百八十九之三增修條文」修正案,將妨害醫事人員進行醫療行為者及於醫療院所妨害醫療機構運行者,以非告訴乃論罪論處。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
於醫療院所,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醫療機構運行者,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衛生署統計2009年到2013年5月,已經累計六百五十件已通報的急診室暴力案件,而未通報的案件數可能更多,雖然警政署已經在全台灣一百九十七個醫療院所裝設巡邏箱,但成效有限,醫療院所是救人場所,不容許任何原因和理由的暴力行為,醫療暴力事件除了影響醫護人員的安全外,更波及病人、家屬、訪客,也打擊醫護人員服務熱忱,將加速醫護人力的流失,為保障醫事人員人身安全,應將醫院暴力事件定為公共危險罪。

三、醫療暴力事件亟待法令修正以保障醫事人員人身安全,爰於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章內,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九之三增修條文」修正案,將妨害醫事人員進行醫療行為者及於醫療院所妨害醫療機構運行者,以非告訴乃論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