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059/01/01 經濟委員會
陳雪生等20人 102/05/10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之一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四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照案通過)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初聘教師應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立法說明
一、離島地區所面臨之產業建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及觀光、社會福利等措施,在在不足,因應當前時代所需,其中人才嚴重不足。

二、為健全地方教育資源與人力,維護離島學生受教權益,促使教師留任離島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