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四十八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四十三條及前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四、同意並完成器官捐贈之腦死病人。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四、同意並完成器官捐贈之腦死病人。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現行條文規定,被保險人入住急性病房,除屬重大傷病的相關治療外,都需自行負擔該次住院診療及手術費用的一成。若能由健保回饋器捐病患的愛心,免除自行負擔費用,不但減輕病家經濟負擔,亦能提高器官捐贈意願。
二、為鼓勵器官捐贈,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增訂第四款,凡同意並完成器官捐贈的腦死病人,於該次器捐前的相關醫療費用,都可全數由健保支付,免付部分負擔。
二、為鼓勵器官捐贈,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增訂第四款,凡同意並完成器官捐贈的腦死病人,於該次器捐前的相關醫療費用,都可全數由健保支付,免付部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