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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就中華民國刑法制度來看,實有其偏差設計之處。以犯罪實務為例,只要加害人對被害人沒有造成重度傷害或是死亡的結果,通當只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的普通傷害罪,但相對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的五年以下刑責,顯然是偏重財產法益卻輕視身體及自由法益的畸形規範。
二、加重傷害罪的增修,一方面可以讓檢肅流氓條例廢止以來,所不斷提升社會風險之暴力傷害行為,得以減緩或嚇阻;另一方面則可以導正現行中華民國刑法法制重財產法益輕身體及自由法益的偏差規定。
三、爰此,擬提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修正案,刪除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並增列結夥三人犯罪之加重傷害罪刑責。
二、加重傷害罪的增修,一方面可以讓檢肅流氓條例廢止以來,所不斷提升社會風險之暴力傷害行為,得以減緩或嚇阻;另一方面則可以導正現行中華民國刑法法制重財產法益輕身體及自由法益的偏差規定。
三、爰此,擬提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修正案,刪除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並增列結夥三人犯罪之加重傷害罪刑責。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