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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
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
核電廠除役或停建,得依公民投票法辦理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核電廠除役或停建,得依公民投票法辦理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立法說明
一、為達成非核家園之目標,運轉中之核電廠應逐步除役,建造中之核電廠應停止建造。
二、核電廠停建或除役,為國家重大民生政策,適用公民投票予以創制或複決。
三、依公民投票法第一條,公民投票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爰仿照離島建設條例第10-2條第一項增訂第二項,投票人數不受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四、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係強制擬制未投票人之意思表示為反對,使人民沒有不表達意見之自由,有違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故於本提案明文排除不適用。
二、核電廠停建或除役,為國家重大民生政策,適用公民投票予以創制或複決。
三、依公民投票法第一條,公民投票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爰仿照離島建設條例第10-2條第一項增訂第二項,投票人數不受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四、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係強制擬制未投票人之意思表示為反對,使人民沒有不表達意見之自由,有違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故於本提案明文排除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