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其他名稱
:立法院職權法
提案人:
尤美女
吳秉叡
鄭麗君
劉櫂豪
陳歐珀
連署人:
姚文智
李俊俋
陳節如
管碧玲
田秋堇
陳明文
邱議瑩
陳其邁
潘孟安
黃偉哲
林佳龍
段宜康
柯建銘
陳唐山
高志鵬
葉宜津
提案日期:民國 -1911 年 月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吳秉叡、鄭麗君、劉櫂豪、陳歐珀等21人,鑒於我國之國會調查權並不完整,僅限於文件調閱權,而無他國之國會聽證制度等調查權,然2004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文,早已闡明立法院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以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為明確訂定立法院調查權之相關要件與程序,使立法院有效行使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任務,完善質詢、文件調閱與聽證制度,以符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文之意旨,爰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