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邱志偉等22人 102/10/11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02/11/13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劉建國等16人 102/05/10 提案版本
蔣乃辛等22人 102/05/10 提案版本
林佳龍等25人 102/09/24 提案版本
潘孟安等18人 102/09/27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籍配偶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由於外籍配偶對中文的理解程度有限,要求外籍配偶在取得國籍後以一般生身份就讀大學,並未考量文化差異及語言隔閡,此種規定形同處罰歸化之外籍配偶,顯有不公。

二、外籍配偶能進入大學就讀,不但對其教育子女有正面幫助,更能幫助外籍配偶調適文化差異、增進自信心、早日融入我國文化、提升生活品質素養,因此外籍配偶來台後持續進修之行為應予鼓勵及推動,而非因原有法規影響其就學權利。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科學班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外國學生及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據內政部統計,截至民國101年底,我國外籍配偶人數共約15萬人;其次,至102年3月底,已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人數共計102,932人,其中男性為889人,女性為102,043人。

二、為因應外籍配偶就讀大學,其入學方式及名額應與一般生有所區隔,爰於第一項之特種生身分類別增列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高級中學科學班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為加強我國基礎科學人才培育,於本條文第一項內將「高級中學科學班學生」納入特殊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對象,比照運動績優學生與術科競賽成績優良之學生之入學方式,保持多元彈性。而其具體入學之條件資格、名額等由教育部另以辦法訂定之。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籍配偶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若能進入大學修讀學位,對其充分發揮個人潛能、教養子女及進一步融入我國社會,均有很大的幫助,應予積極鼓勵及協助。因此,有必要於大學法第25條第1項增訂「外籍配偶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解決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無法順利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問題。本法條修正後,教育部得針對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擬訂合適之規定,協助這些入籍之外籍配偶順利進入大學修讀學位。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籍配偶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外籍配偶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進入大學修讀學位,對其教養子女及融入我國社會,有很高的正面意義,政府應予積極鼓勵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