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鄭汝芬等35人 102/10/04 提案版本
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立法說明
有鑑於國民年金開辦至今年5月,有上萬名在國外居留2年以上遭除籍之國民,在年滿65歲前返國設籍納保,其中已有約4600人年滿65歲,開始領取每月至少3500元的老年年金,1年約從國庫領走2億元。為真正落實照顧國內老人經濟安全,爰提出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本國國民除設有戶籍外,且每年須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方能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