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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之一
短期補習教育業者,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介其招收之學生與金融服務業或其他提供融資者,訂立貸款或其他金融商品之契約。
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立案。
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立案。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短期補習教育業者轉介學生簽訂貸款契約以支付費用,原則禁止,經主管機關許可者,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範,遵循「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作業要點,並受主管機關監督。
三、除金融服務業外,尚有其他提供融資者,為明確計,從而仍有立法予以規範之必要。
二、短期補習教育業者轉介學生簽訂貸款契約以支付費用,原則禁止,經主管機關許可者,須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範,遵循「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作業要點,並受主管機關監督。
三、除金融服務業外,尚有其他提供融資者,為明確計,從而仍有立法予以規範之必要。
第二十五條之二
短期補習業者不得假借政府名義,或故意使人以為政府廣告方式招生。
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立案。
違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立案。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短期補習教業者假借政府對勞工、失業相關政策名義招攬生意,損害人民與政府之間的信賴保護,為遏阻此歪風,應予以禁止,爰此增訂罰鍰,以其業者自律。
二、短期補習教業者假借政府對勞工、失業相關政策名義招攬生意,損害人民與政府之間的信賴保護,為遏阻此歪風,應予以禁止,爰此增訂罰鍰,以其業者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