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邱志偉等22人 102/10/04 提案版本
第一條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含水域),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以及防空飛彈基地等,稱為要塞堡壘;要塞堡壘及其周圍之必要區域(含水域),稱為要塞堡壘地帶。
立法說明
一、增列防空飛彈基地為「要塞堡壘」。

二、現代戰爭的競爭已從傳統的人員、武器進入到「飛彈防禦」的系統,飛彈基地的重要性不言可喻。爰此,修正將此基地列入。
第三條
要塞堡壘地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二兩區,天空則分為禁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交通及居民狀況規定如左:

一、自基地或基線起至外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外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三、禁止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禁航區,限制航空器飛越地帶之上空為限航區,在此區域內其禁航與限航之限制,得由國防部逐一加以規定,必要時並附以地形地圖,詳細繪明其區域。

前項所列各區及其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均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之。
要塞堡壘地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陸地及水面均分為第一、第二兩區,天空則分為禁航與限航兩區,依地形交通及居民狀況規定如左:

一、自基地或基線起至外方約四百至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

二、自第一區界線起至外方約三千至四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三、禁止航空器、載人升空之遊樂載具飛越地帶之上空為禁航區,限制航空器、載人升空之遊樂載具飛越地帶之上空為限航區,在此區域內其禁航與限航之限制,得由國防部逐一加以規定,必要時並附以地形地圖,詳細繪明其區域。

前項第二款所稱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延伸之第二區與各地區漁會「專業漁業權」區域重疊者,應考量漁民作業之需要,予以優先核准辦理。並由要塞司令與地方政府漁業機關、漁會訂定使用規則。

第一項所列各區及其軍港、要港、海軍防禦建築物、飛機場、空軍防禦建築物等相關連之區域,均由國防部核定並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增列禁航、限航上空除航空器外,目前流行之「載人升空之遊樂載具」包含滑翔翼、熱氣球等,亦應一併禁止,以防有心人士透過觀光旅遊的機會,掩護身分,刺探我國防軍事機密。

二、我國為四面環海之海島國家,人民依海維生由來已久,但國家海岸防禦亦為國防重點需要;考量兩者作業區重疊屢生爭議,但軍民一家,應有平時、戰時之不同思維。爰修正本條,授權要塞司令與地方漁業主管機關、地區漁會商議,訂定作業守則,解決法源之扞格,並維護漁民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