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劉建國等18人 102/10/04 提案版本
第三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總數五分之一。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研究生、技術生視為具有勞雇關係亦適用前項本文規定。
立法說明
一、勞動基準法為勞工的基本法源,自應將所有勞工皆納入勞動基準法的適用。所以不應有舉列行業。

二、惟部分工作因工作性質難以納入其中,如照顧家屬者,難以定義是否為工作,是否應該納入勞動基準法。此等難以定義者則交由主關機關明文排除之。

三、研究生與建教生在解釋上皆為「學習」而非「工作」,惟其有工作之實,也付出相對之勞力,自應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
立法說明
一、本條「抽取不法利益」刪除。

二、因派遣容易產生勞動剝削、以及罔顧勞工的權益,更甚將勞工當作談判的籌碼。基於勞動不得買賣的基本原則,應將「抽取不法利益」刪除。明確宣示「不得介入他人勞動契約」。
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因技術生應適用勞基法的所相關規定,所以準用條文適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