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現行版本
審查報告
102/06/1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維持現行條文)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立法說明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本法第七十七條假釋須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審核,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換言之,審核准駁權限在法務部。且依《監獄行刑法》八十一條報請假釋時,應附受刑人受輔導,或治療及確有懺悔情形紀錄,若沒有通過是不會被提報假釋。對性侵犯假釋審核除累進處遇要在二級以上,受治療情形必須經評估小組通過不是再犯高危險群,才有機會獲假釋審查。
但事實上,行為人縱使接受治療、輔導,但外在只能界有客觀事實予以判斷是否達假釋標準,行為人直主觀之想法還是難斷,更無法保證可以百分之一百杜絕再犯率,竟然如此,應讓行為人完全的服刑屆滿,受到應有之懲罰之後,再回歸社會,才能使民眾免處於不安之中。
但事實上,行為人縱使接受治療、輔導,但外在只能界有客觀事實予以判斷是否達假釋標準,行為人直主觀之想法還是難斷,更無法保證可以百分之一百杜絕再犯率,竟然如此,應讓行為人完全的服刑屆滿,受到應有之懲罰之後,再回歸社會,才能使民眾免處於不安之中。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立法說明
一、根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顯示,性侵案逐年增高,100年案件數衝高至4,237件,光是今年(101)1-3月性侵案起訴終結案件也有484件,可以說每天至少有五起性侵案發生。
二、再者,經統計95年至100年性侵害案件受刑人出獄人數為3,903人(假釋者1,778人、刑期執行完畢者2,125人),就其出獄後再犯罪統計,截至100年底為止,再犯罪者計1,117人,再犯率為28.6%(再犯同為性侵害罪名為3.7%、再犯其他罪為24.9%)。觀察再犯罪者類別,其中為假釋出獄者計442人,再犯性侵害案件為50人,再犯率為2.8%。
三、因此考量性侵犯回到社會的再犯率比率之高,為有效防治性侵害犯罪之加害者於假釋期間再度犯案,有必要延緩其回歸社會之時間,已達保護無辜人民並收預防矯治矯治犯罪之效,修法明定性侵犯不得假釋,以期遏止此類犯罪再度發生。
二、再者,經統計95年至100年性侵害案件受刑人出獄人數為3,903人(假釋者1,778人、刑期執行完畢者2,125人),就其出獄後再犯罪統計,截至100年底為止,再犯罪者計1,117人,再犯率為28.6%(再犯同為性侵害罪名為3.7%、再犯其他罪為24.9%)。觀察再犯罪者類別,其中為假釋出獄者計442人,再犯性侵害案件為50人,再犯率為2.8%。
三、因此考量性侵犯回到社會的再犯率比率之高,為有效防治性侵害犯罪之加害者於假釋期間再度犯案,有必要延緩其回歸社會之時間,已達保護無辜人民並收預防矯治矯治犯罪之效,修法明定性侵犯不得假釋,以期遏止此類犯罪再度發生。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四、再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四、再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罪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立法說明
鑑於性侵假釋犯再犯案例仍居高不下,故增列再犯強制性交罪者,均不得假釋之規定,以利法務部日後可依法排除再犯強制性交罪者為假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