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魏明谷等17人 102/09/24 提案版本
第六十五條之四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立法說明
一、目前勞工月退俸之所以偏低,主要是勞工投保薪級制度被強制設限。勞保條例雖明訂應以月薪資總額加保,但「勞保薪資分級表」的薪資最上限僅四萬三千九百元,這形同政府以投保級距迫使勞工不能提高保額和年金給付。

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自民國95年迄今皆未曾調整,儘管民國100年全年每人平均薪資為新臺幣45,642元,為歷史新高,但我國勞保級距最高僅為43,900元,最高級距的勞保薪資竟比我國勞工平均薪資還低,顯見現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完全無法符合勞工之需求。

三、惟本法雖訂有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隨物價調整之機制,卻高達百分之五,由於門檻過高,從勞保開辦至今從未調整,儼然有失公允。以致勞工之所得替代率相較於軍公教之所得替代率,儼然一個台灣兩個世界,也引發勞工普遍之相對剝奪感。

四、綜上所述,為提高勞工之所得替代率,並適度紓緩近年來因應通貨膨脹未曾調漲之勞工退休給付,本席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案,將現行勞工保險年金給付金額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調降至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