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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條
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文刪除。
二、第九十八條條文規定特種建築,以專案審查作為無法符合建築法規定卻有必要興建之相關工程,乃係為因應社會多樣性、獨特性,而作建築法之例外處置。
三、惟,近年來特種建築物爭議不斷,造成中央與地方權力分立之衝突,並激起建築公共安全檢驗之疑慮,因而有檢討之必要。
四、基於地方政府對大型建物推動已累積相當經驗,有能力負擔特種建築物之審查事務,且特種建築物之檢驗,攸關地方公共安全性,因而有必要將特種建築物回歸建築法之適用。是以,為免特種建築物規避地方嚴格監督,爰將第九十八條規定予以刪除之。
二、第九十八條條文規定特種建築,以專案審查作為無法符合建築法規定卻有必要興建之相關工程,乃係為因應社會多樣性、獨特性,而作建築法之例外處置。
三、惟,近年來特種建築物爭議不斷,造成中央與地方權力分立之衝突,並激起建築公共安全檢驗之疑慮,因而有檢討之必要。
四、基於地方政府對大型建物推動已累積相當經驗,有能力負擔特種建築物之審查事務,且特種建築物之檢驗,攸關地方公共安全性,因而有必要將特種建築物回歸建築法之適用。是以,為免特種建築物規避地方嚴格監督,爰將第九十八條規定予以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