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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進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
前項第三款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三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進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
前項第三款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三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立法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數字,自民國98年酒駕肇事事件全年度386件(造成397人死亡、157人受傷),到民國100年的全年度升高至412件(造成439人死亡、137人受傷)。今年春節期間,警方加強酒駕取締,短短25天內,雖已宣導民國102年3月1日起加重酒後違規駕車處罰,全國仍查獲10939件酒駕違規,有5000多人被移送法辦。由此可見,雖政府提高酒駕罰鍰,然實際上仍無法有效遏止酒駕之歪風。
二、因此,為求能有效打擊酒駕歪風,培養駕駛人「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良好習慣,特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飲酒開車處罰條款,透過拘留方式,以遏止民眾酒駕惡習。
二、因此,為求能有效打擊酒駕歪風,培養駕駛人「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良好習慣,特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增訂飲酒開車處罰條款,透過拘留方式,以遏止民眾酒駕惡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