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其邁等22人 102/05/24 提案版本
第七章
附 則
立法說明
章次變更,章名未修正。
第一百三十條
本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處罰之。

前項之罰鍰,候選人或政黨經通知後屆期不繳納者,選舉委員會並得於第三十二條候選人或政黨繳納之保證金或第四十三條所定應撥給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
本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處罰之。

前項之罰鍰,候選人或政黨經通知後屆期不繳納者,選舉委員會並得於第三十二條候選人或政黨繳納之保證金或第四十三條所定應撥給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
立法說明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立法說明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本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立法說明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說明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第一百三十五條
政黨推薦候選人初選,由各政黨自行辦理候選人登記,候選人之資格由各該政黨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尊重政黨之推薦權,本條明定政黨推薦候選人初選,由各政黨自行辦理登記作業,並規定候選人之登記資格。
第一百三十六條
政黨得檢具參加初選之候選人姓名、號次名冊,於選舉委員會公告之受理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申請初選登記。

政黨申請前項登記時,應繳納保證金。保證金之數額,依各政黨登記參加初選之人數計算,由選舉委員會公告之。

逾期未申請登記或未繳足保證金之選舉區,選舉委員會應不予辦理初選。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政黨是否每一選舉區均辦理初選或選擇性辦理初選,宜尊重各政黨之決定,並可避免同額時仍須辦理初選之情形。

三、本條明定政黨向選舉委員會申請初選登記時,應該繳足保證金,未繳足者不予辦理初選。
第一百三十七條
政黨推薦候選人初選之選舉人投票時,應向投票所人員提示政黨名稱,並領取該政黨之選票。

前項政黨名稱之提示,以一政黨為限,提示二個以上政黨名稱或提示不明時,投票所人員應拒絕該選舉人投票。但二種以上公職人員同一日舉行政黨推薦候選人初選時,選舉人應提示同一政黨名稱。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投票所人員依據選舉人表示之政黨名稱,發給選舉票。此為美國初選制度採用之方式,其優點為方便選舉人自由選擇,缺點為無法事先預知各政黨選舉人數,各政黨之選票,選舉委員會必須依全部選舉人數印制準備。

三、第二項明定選舉人僅能提示一個政黨,二種以上公職人員同一日舉行初選投票時,選舉人應提示同一政黨名稱。
第一百三十八條
政黨推薦候選人初選之投票及開票,準用第三章第七節之規定,但投、開票所之監察人員,由選舉委員會遴派。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政黨推薦候選人初選之投票及開票,準用公職人員選舉之規定。

三、政黨初選為各政黨內部之競選活動,投開票所之監察員,不宜由政黨自行遴派,爰於但書中明定由選舉委員會遴派之。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職人員候選人初選之競選活動,由各政黨自行辦理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公職人員候選人初選之競選活動,由各政黨自行辦理。
第一百四十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初選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各政黨初選之選舉結果,並通知各政黨。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選委會應於七日內公告初選結果,並通知各該政黨。
第一百四十一條
政黨應依據各選舉區該黨初選之結果,推薦公職人員候選人。

除因候選人死亡或違反黨紀遭開除黨籍者外,違反前項規定之政黨,沒入該選區之保證金,並應負擔選舉委員會辦理該選舉區初選之全部費用。該選區有二個以上政黨未依初選結果推薦候選人時,應平均分擔選舉費用。

依據初選結果推薦公職人員候選人之政黨,選舉委員會應於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十日內,發還保證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各政黨應依據該黨初選之選舉結果,推薦公職人員候選人,除候選人死亡或違反黨紀遭開除黨籍情形外,違反者應沒入保證金,並負擔該次選舉費用,以落實公辦政黨初選之目的。

三、二個以上政黨違反規定時,則平均負擔選舉費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
辦理政黨推薦候選人初選所需經費,立法委員初選由中央政府編列。直轄市議員、市長初選由直轄市政府編列。縣(市)議員、市長初選,由縣(市)政府編列。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辦理政黨初選之經費,分別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至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三條至第一百十六條之規定,於辦理政黨推薦候選人初選時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公辦政黨初選時,有關本法罰則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