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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之一
教學醫院之教學門診應有明顯標示,對實(見)習學生在旁,應事先充分告知病人;為考量病人隱私,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或進行其他醫療行為時,應以書面徵得病人之同意後,實(見)習學生方能在旁。
前項私密部位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病人權益及其隱私,將原定於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中針對教學醫院之教學門診需注意的病人隱私事項明定於本法,並規定私密部位檢查需以書面徵得病人同意。
二、為保障病人權益及其隱私,將原定於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中針對教學醫院之教學門診需注意的病人隱私事項明定於本法,並規定私密部位檢查需以書面徵得病人同意。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九十七條之一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規定。
二、為促使教學醫院積極重視病患之權益,明定違反相關規定者予以警告,期限內仍未改善者予以罰鍰,並按次處罰。
二、為促使教學醫院積極重視病患之權益,明定違反相關規定者予以警告,期限內仍未改善者予以罰鍰,並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