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八十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前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或保險人為辦理各項保險業務,得請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所需之帳冊、簿據、病歷、診療紀錄、醫療費用成本等文件或有關資料,或對其訪查、查詢。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規避、拒絕、妨礙或作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
投保人之病歷或檢查記錄應予流通,任何醫療機構經投保人同意,得隨時調閱投保人在其他醫療機構之病歷或檢查記錄。
第一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投保人之病歷或檢查記錄應予流通,任何醫療機構經投保人同意,得隨時調閱投保人在其他醫療機構之病歷或檢查記錄。
第一項相關資料之範圍、調閱程序與訪查、查詢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明定投保人在各醫療機構之病歷或檢查記錄,應予流通,經投保人同意後得隨時調閱,以建立醫療資訊共享制度,避免醫療浪費。
二、原第二項條文予以文字修正為。
二、原第二項條文予以文字修正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