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應元等20人 102/05/10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適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十,並持續十二個月時,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薪資分級表,加高其等級至基本工資之三倍。
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說明
建立調整「投保薪資分級表」之機制,當適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十,並持續十二個月時,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薪資分級表。但考量對保險財務之衝擊,暫以基本工資之三倍為投保薪資之上限。
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平均月投保薪資在基本工資二.五倍以內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超過二.五倍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計算;再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平均月投保薪資在基本工資二.五倍以內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超過二.五倍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四計算。
立法說明
目前規定,每一年資的年金給付率皆為1.55%,缺乏所得重分配的效果。故本修正案規劃平均月投保薪資在基本工資2.5倍以內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超過2.5倍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四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