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吳育仁等22人 102/05/03 提案版本
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工作者,事業單位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適用。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立法說明
一、鑒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當初立法目的是為了使工時安排保留彈性,而非讓雇主與員工約定超長工時,條文實施至今經常遭到濫用,導致勞工過勞問題嚴重惡化,過勞死事件頻傳,責任制工時可謂「全民勞動公敵」,勞政主管機關實應逐步檢討、全面廢除。

二、然而,在全面廢除責任制工時之前,現況亦需有效管理。現階段,中央主管機關應透過勞工團體與勞工代表的產業民主力量,以促勞資有效溝通與協商,直接保障不受正常工時保障之勞工,避免過勞死悲劇不斷上演。

三、爰增列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責任制)工作者,事業單位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