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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但每週正常工時逾四十小時之事業單位,其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勞動基準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條例之規定,惟為兼顧不同工時人員權益,增列但書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本條例主管機關。
第三條
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環境日:六月五日。
五、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六、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七、國慶日:十月十日。
八、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九、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反侵略日:三月十四日。
四、環境日:六月五日。
五、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六、原住民族日:八月一日。
七、國慶日:十月十日。
八、聯合國日:十月二十四日。
九、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紀念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本條例所定之紀念日,係以集體的觀點循歷史緣由對國家發展具深遠影響且足資國人紀念者為限。
三、鑑於83年8月1日為憲法增修條文正名「原住民」的期日,是以,為落實憲法揭示之民族平等及多元文化規範意旨,爰明定8月1日為原住民族日。
二、本條例所定之紀念日,係以集體的觀點循歷史緣由對國家發展具深遠影響且足資國人紀念者為限。
三、鑑於83年8月1日為憲法增修條文正名「原住民」的期日,是以,為落實憲法揭示之民族平等及多元文化規範意旨,爰明定8月1日為原住民族日。
第四條
紀念日除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原住民族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紀念日放假與否,隱含著對於各該紀念日的歷史評價,惟當前國家紀念日的放假均與原住民族歷史無關聯性,亦即對於台灣原漢關係來說,原住民族紀念日是目前唯一原住民族與漢族得以共同紀念的歷史事件,而為營建國內各民族之間的和諧平等關係,宜由全國各民族共同紀念之。
第五條
節日之名稱及日期如下: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祭儀節:其日期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參酌各該原住民族歲時公告之。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四、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勞動節:五月一日。
七、軍人節:九月三日。
八、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一、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清明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祭儀節:其日期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參酌各該原住民族歲時公告之。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植樹節:三月十二日。
四、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五、兒童節:四月四日。
六、勞動節:五月一日。
七、軍人節:九月三日。
八、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立法說明
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節日之名稱及日期。
二、憲法第5條明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且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更進一步明文揭示: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應積極保障原住民族地位。是以,有關國家節日的訂定,除在既有以漢族節令為主的節日外,宜增列有關原住民族的相對應規範,始符合憲法民族平等及多元文化的意旨,而原住民族祭儀係原住民各族的群我倫理、生活信仰及社會規範等民族文化價值的核心,爰列為國家節日之一。
二、憲法第5條明定:各民族一律平等;且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更進一步明文揭示: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應積極保障原住民族地位。是以,有關國家節日的訂定,除在既有以漢族節令為主的節日外,宜增列有關原住民族的相對應規範,始符合憲法民族平等及多元文化的意旨,而原住民族祭儀係原住民各族的群我倫理、生活信仰及社會規範等民族文化價值的核心,爰列為國家節日之一。
第六條
節日之放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祭儀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一、春節:自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放假三日。
二、兒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除夕:均放假一日。
三、原住民族祭儀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前項以外之節日,均不放假。
立法說明
一、參酌現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節日放假事宜。
二、為符合憲法民族平等及多元文化的意旨,原住民於其所屬民族、社群、氏族或部落舉辦之文化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有節日放假的權利。
二、為符合憲法民族平等及多元文化的意旨,原住民於其所屬民族、社群、氏族或部落舉辦之文化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有節日放假的權利。
第七條
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懸掛國旗,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原住民族日及國慶日舉行紀念活動。
二、其他紀念日得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活動。
一、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原住民族日及國慶日舉行紀念活動。
二、其他紀念日得依其性質舉行紀念活動。
立法說明
為彰顯紀念日之特殊意義,展現舉國同歡慶祝、紀念的景象,爰明定各級政府應舉行紀念活動。
第八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除除夕、春節及原住民族祭儀節放假日外,逢例假日不予補假。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均不調整放假。但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並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假期:於除夕、春節假期及與其相連放假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逢星期二時,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逢星期四時,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均不調整放假。但除夕及春節假期、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如逢星期二或星期四,其前、後一日上班日調整放假,並依下列規定補行上班:
一、除夕及春節假期:於除夕、春節假期及與其相連放假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二、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逢星期二時,於節日當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逢星期四時,於節日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但清明節於節日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
立法說明
明定紀念日及節日,除除夕、春節及原住民族祭儀放假日外,逢週六、週日一律不補假;並明文與其相連放假日之調整放假日。
第九條
第四條、第六條及前條放假日之調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公共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一、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矯正等全年無休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政府機關或機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移之。
二、前款以外之政府機關或機構、學校,在不影響公共服務之原則下,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調移之。
三、軍事機關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之。
四、事業單位因經營需要,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調移之。
立法說明
鑑於特殊職業類別需要及各種行業經營需求,爰明定第四條、第六及第八條之放假日,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由目的事業機關視實際需要調移。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