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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鑑於原條文所核定之工作者,其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相關權利義務交由勞僱雙方各別另行約定,忽視勞僱之間權力不對等關係。且空白授權主管機關核定流於恣意,地方政府無權把關,導致僱主藉此減輕人事成本壓榨勞工超時工作,損害勞工權益,以致勞工因超時工作的過勞死案例頻傳。為確保勞工健康與生命安全保障,應將不分行業皆納入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保障。
二、鑑於原條文所核定之工作者,其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相關權利義務交由勞僱雙方各別另行約定,忽視勞僱之間權力不對等關係。且空白授權主管機關核定流於恣意,地方政府無權把關,導致僱主藉此減輕人事成本壓榨勞工超時工作,損害勞工權益,以致勞工因超時工作的過勞死案例頻傳。為確保勞工健康與生命安全保障,應將不分行業皆納入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