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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或類似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命其立即停辦,並公告之;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其負責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依前項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說明
為保障學生之權益,政府應協助補習班合法立案,俾便於管理,對於未依法立案之補習班應提高罰緩,以收嚇阻之效。
第二十五條之一
短期補習班不得轉介學生與金融業者簽訂貸款契約,違者其負責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者,得逕予撤銷立案。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遏阻部分補習班經營歪風,對於仲介信貸付補習費的投機行為,應予以禁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此增訂罰緩,以期業者自律。
二、為遏阻部分補習班經營歪風,對於仲介信貸付補習費的投機行為,應予以禁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此增訂罰緩,以期業者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