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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立法說明
一、國父民權初步之精神以及議學之原理中均闡明,關於會議對人之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對事之表決,應以記名投票以表示負責。
二、但本院職權行使法中卻規定,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本院採無記名投票。
三、然,關於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一事,應視為本院全體對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一事之看法,而非對總統個人之表示意見,顯然違反對事採記名投票之議學原理。且關於緊急命令之發布,皆為國家發生重大事件或處於重大危難之際,國會議員自然應該對緊急命令之效力是否存續有明確之態度,以示負責。
二、但本院職權行使法中卻規定,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本院採無記名投票。
三、然,關於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一事,應視為本院全體對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一事之看法,而非對總統個人之表示意見,顯然違反對事採記名投票之議學原理。且關於緊急命令之發布,皆為國家發生重大事件或處於重大危難之際,國會議員自然應該對緊急命令之效力是否存續有明確之態度,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