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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邱志偉等19人 102/03/15 提案版本
第五十條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醫院、診所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同業藥商之批發、販賣。

二、醫院、診所、動物醫院及機關、團體、學校之醫療機構或檢驗及學術研究機構之購買。

三、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處方之調劑。

前項須經醫師處方之藥品,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中、西藥品分別定之。
立法說明
一、目前寵物用的點滴、抗生素、腸胃藥等都是人藥,由於動物醫院非衛生署認定的合法醫療院所,依現行藥事法限制藥廠不能直接給藥。

二、台灣市場小,加上動物用藥審查繁瑣漫長,藥廠對登錄貓犬等動物用藥興趣缺缺,像犬焦蟲症、心臟病等,只能使用人藥或從偷用國外帶回國內尚未核准的藥,若不能取得合法藥物,動物罹病只能等死。

三、為維護寵物生存權益,特修正本法讓動物醫院得以使用人類用藥替動物治病,此舉也可避免在等待相關合格動物用藥字號藥品上市前,國內寵物將面臨無藥可醫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