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審查報告 102/01/23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吳宜臻等22人 101/06/01 提案版本
邱文彥等81人 101/12/07 提案版本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十五、漁業及海洋部。
立法說明
一、為呼應國際海洋發展趨勢、因應東海及南海日趨嚴峻情勢、積極策進海洋事務之應有作為,我國應建立強而有力之海洋主管機關。

二、提升漁民權益,並確立以「永續海洋」為海洋興國之設部精神。

三、依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意旨和規定,具綜合性、統合性和主導性政策業務機關之二級機關名稱為「部」,爰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五款為「漁業及海洋部」,並刪除本法四條第四款之「海洋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九、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
立法說明
增設「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以利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國家氣候變遷、能源或綠色能源、替代能源的發展、核能運轉及安全標準、管制安全暨風險管理等政策。
行政院設下列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僑務委員會。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
七、客家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為設立強而有力之海洋主管機關,應將「海洋委員會」提升改為「部」級機關,爰刪除第四條原條文第四款。

二、調整修正本條款次及委員會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