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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十五、漁業及海洋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十五、漁業及海洋部。
立法說明
一、為呼應國際海洋發展趨勢、因應東海及南海日趨嚴峻情勢、積極策進海洋事務之應有作為,我國應建立強而有力之海洋主管機關。
二、提升漁民權益,並確立以「永續海洋」為海洋興國之設部精神。
三、依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意旨和規定,具綜合性、統合性和主導性政策業務機關之二級機關名稱為「部」,爰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五款為「漁業及海洋部」,並刪除本法四條第四款之「海洋委員會」。
二、提升漁民權益,並確立以「永續海洋」為海洋興國之設部精神。
三、依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意旨和規定,具綜合性、統合性和主導性政策業務機關之二級機關名稱為「部」,爰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五款為「漁業及海洋部」,並刪除本法四條第四款之「海洋委員會」。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九、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九、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
立法說明
增設「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以利行政院跨部會協調國家氣候變遷、能源或綠色能源、替代能源的發展、核能運轉及安全標準、管制安全暨風險管理等政策。
行政院設下列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僑務委員會。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
七、客家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僑務委員會。
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六、原住民族委員會。
七、客家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為設立強而有力之海洋主管機關,應將「海洋委員會」提升改為「部」級機關,爰刪除第四條原條文第四款。
二、調整修正本條款次及委員會名稱。
二、調整修正本條款次及委員會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