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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凌等22人 102/02/26 提案版本
第三條之一
行政院國家發展主管機關或單位,至少每四年檢討中央政府組織狀況,並就合理組織精簡方案,於總預算案併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或人事單位,於總預算案中向立法院提出報告。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行政院組織法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後,並未有效改善行政組織疊床架屋的特性,組織再造結果令人詬病。

三、人力資源配置不當,不僅造成應強化治理而為強化治理,也產生人事費用日益膨脹的結果。

四、配合「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四條,應於檢討政府組織員額時,併同檢討行政組織精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