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提案人:
李昆澤
連署人:
陳歐珀
劉櫂豪
邱志偉
邱議瑩
陳唐山
魏明谷
蕭美琴
黃偉哲
高志鵬
李俊俋
蔡煌瑯
林岱樺
尤美女
陳節如
葉宜津
鄭麗君
吳秉叡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有鑒於土地法第四十三條雖規定依該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惟實務上向認在第三者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仍得對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八九二號判例參照),是該條文所稱絕對效力,其範圍既僅止於保護信賴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其效果自與民法物權編民國98年1月23日公布新增訂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無異,為免文義兩歧,發生法律適用疑義,爰擬具「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