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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昆澤等18人 101/12/28 提案版本
第四十三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立法說明
參照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