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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之一
因公或作戰成殘之退徐役軍人及因公、作戰死亡軍人之遺族於領受年撫金期間,得發給年節慰問金。
前項支給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前項支給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照顧軍人因作戰、因公受傷成殘者或因作戰、因公死亡者之遺族,為關懷其遺族,給予道義性之撫慰,其遺族於領受年撫金期間,增訂給予年節慰問金之規定。
二、為照顧軍人因作戰、因公受傷成殘者或因作戰、因公死亡者之遺族,為關懷其遺族,給予道義性之撫慰,其遺族於領受年撫金期間,增訂給予年節慰問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