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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許添財等18人 101/12/28 提案版本
第十九條
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改配國語發音。
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且得以國語、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語發音。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改配國語、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語發音。
立法說明
一、修改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台灣客語、原住民族語言、閩南語(Holo話)多少都面臨世代傳承的危機,而擴展母語的使用場合、創造其經濟利益,是維持語言活力的有效方法,透過廣播、電視節目外國語言節目以母語播放,可建立和諧多元的語言使用環境,藉此將語言教育融入生活中,俾利語言政策的多元文化傳承。

三、儘管目前政府已設立客家電視台與原住民族電視台的電視頻道,廣播則有寶島客家電台,惟多元母語的播放在主流廣播電視節目及新聞台上仍屬弱勢,因此藉由修法強化多元語言政策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