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六十四條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近年實習醫生過勞死案例頻傳,現行勞基法與建教合作法皆未針對實習醫生權益積極保障,不僅未被納入勞基法而不具勞工身分,發生事故或是過勞死亦無法申請職災保險。目前實習醫生每週工作時間經常超過100小時,屬於醫院其中一個重要勞動力來源,生活津貼卻不到三萬,只為了取得學位。對醫療機構而言,實習醫生制度可以說是假實習之名,行勞動之實,已違反公平勞動原則。本質上,實習就是實習,是教育和修課的延伸,時間必須合理,權益也應有法可循。
二、據醫療機構設置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分類包括: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捐血機構、病理機構、其他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並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稱之醫事人員,則包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等,此類職業多有大學院校於在學期間辦理實習課程,令其學生於醫療機構內實習。
三、為改善實習醫生與其他醫事人員的血汗勞動問題,使得政府保障實習醫事人員之勞動權益於法有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條文第二項準用對象增列「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以促醫療機構實習生同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規定,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最基本權益。
二、據醫療機構設置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分類包括: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捐血機構、病理機構、其他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並據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稱之醫事人員,則包含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等,此類職業多有大學院校於在學期間辦理實習課程,令其學生於醫療機構內實習。
三、為改善實習醫生與其他醫事人員的血汗勞動問題,使得政府保障實習醫事人員之勞動權益於法有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條文第二項準用對象增列「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以促醫療機構實習生同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準用技術生規定,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最基本權益。
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由醫療機構、醫學院與實習生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實習生之健康及福祉。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由醫療機構、醫學院與實習生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實習生之健康及福祉。
立法說明
為了明確保障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之勞動權益,並且方便醫療機構之人力安排,由醫療機構、醫學院另行與醫事人員實習生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本項書面約定應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實習生之健康及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