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呂玉玲等22人 101/12/14 提案版本
徐欣瑩等29人 101/12/21 提案版本
蔡錦隆等18人 102/03/15 提案版本
邱志偉等20人 102/05/03 提案版本
第九十一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立法說明
由於兒少受虐案中,施虐者多為父母、養父母,其中施虐原因又以缺乏親職教育比例達44%為最高,其次為婚姻失調而施虐,另近年來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對兒少施虐之比例也有8%至13%。為免施虐者於徒刑執行期滿後再度施虐,修正本條條文,令其於刑之執行期間進行輔導、治療,若經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故意殺害十四歲以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針對殺害14歲以下兒童之行為作出量刑之區隔。
第二百七十二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殺未滿十二歲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者,亦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刑法第兩百七十二條之規定,相較於普通殺人罪,其不同點在於,行為主體與行為客體之間的關係不同。規範目的,主要在強調「尊親思想」之重要性。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乃我國社會倫理之傳統美德,其彰顯殺害毫無防衛能力之兒童及老人,情節應與殺害血親相同。爰特修正刑法第兩百七十二條條文,遏止社會不當風氣。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未滿十二歲、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刑法第兩百八十條之規定,同樣在彰顯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重要性。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爰特修正刑法第兩百八十條條文,遏止社會不當風氣。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本罪構成要件為凌虐,通常係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長時間且非人道之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實務認為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情形有異,凌虐故意致人於死,亦為顯可預見之故意,近年虐兒案件節節高升,手段日益兇殘,原七年以上之刑度顯無法嚇阻犯罪之故意,致死者更侵害受害人最高之身體法益為最,部分加害者顯有與世隔絕之必要,爰修正本案。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定,該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因此修改本條文之受保護者年紀。

二、近年來兒少受虐人數逐年增加,近三年兒少受虐致死人數也高達35人。惟近年來施虐者之手段日益殘忍,讓受虐者長時間處於高達七至十級的嚴重痛苦指數,甚至因此喪命,顯見施虐者之行為已達泯滅人性之程度,甚至較殺人行為更難容於世。過去此類案件多單以傷害之刑責處罰,為達遏阻之效,特修正本條文內容,明定凌虐兒童致死及重傷者之刑責,以高於傷害罪及重傷罪之刑度罰之。
第三百零三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未滿十二歲、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同樣在彰顯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重要性。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爰特修正刑法第三百零三條條文,遏止社會不當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