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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雪生等20人 101/12/14 提案版本
審查報告 102/10/24 經濟委員會
第十條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為促進離島經濟與觀光發展,便捷人員、貨物、金融及技術之流通,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應設置特別自由貿易區;其管理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離島地區為促進經濟發展與提升生活品質,致力於發展觀光產業,以馬祖為例:至馬觀光旅客今年預估將突破10萬人次,由於觀光遊客湧入,使得現今馬祖地區的資源已有超乎負荷、供不應求的現象。

二、為增進離島地區經濟發展,促進當地生活品質,追求貿易便利化,讓金、馬、澎等離島地區成為台海兩岸人才、商品貨物與金融之轉運特區,爰將金、馬、澎等地設定為特別自由貿易區。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