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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七十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
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一、年滿七十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
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立法說明
一、修改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統計指出,台灣在95年時,60歲以上的就業人數只有40萬6千人,五年後的今天已升至59萬3千人,這一期間高齡就業人口已大幅成長近50%,顯示隨著國人平均壽命延長,又比以前健康,台灣高齡工作人口已呈快速成長。
三、隨著97年勞基法將僱主強制勞工退休年齡由60歲延後至65歲,加上國人的平均壽命延長,逾65歲的體能情況尚佳,高齡就業者有逐年快速增加的趨勢。
四、依主計總處的統計,高齡者自2008年以來,參與勞動的意願也逐年提高,60至64歲的勞參率也由31.9%升至2012年9月的33.0%。
五、以今天人類的體能狀態而言,65歲仍能勝任許多非勞力之工作,另外依主計總處統計,65歲以上勞動力從2006年的16萬9千人增加至2012年的20萬5千人,平均年增率為3.3%。
六、以日本為例,在邁入「超高齡社會」後,日本即依「高齡者僱用安定法」立法保障高齡者能持續就業。「勞基法」雖將強制勞工退休年齡由60歲延長到65歲,但以現今台灣高齡者勞動參與意願的提升,應保障高齡者勞工就業權益,進一步將強制退休年齡延長至70歲。
二、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統計指出,台灣在95年時,60歲以上的就業人數只有40萬6千人,五年後的今天已升至59萬3千人,這一期間高齡就業人口已大幅成長近50%,顯示隨著國人平均壽命延長,又比以前健康,台灣高齡工作人口已呈快速成長。
三、隨著97年勞基法將僱主強制勞工退休年齡由60歲延後至65歲,加上國人的平均壽命延長,逾65歲的體能情況尚佳,高齡就業者有逐年快速增加的趨勢。
四、依主計總處的統計,高齡者自2008年以來,參與勞動的意願也逐年提高,60至64歲的勞參率也由31.9%升至2012年9月的33.0%。
五、以今天人類的體能狀態而言,65歲仍能勝任許多非勞力之工作,另外依主計總處統計,65歲以上勞動力從2006年的16萬9千人增加至2012年的20萬5千人,平均年增率為3.3%。
六、以日本為例,在邁入「超高齡社會」後,日本即依「高齡者僱用安定法」立法保障高齡者能持續就業。「勞基法」雖將強制勞工退休年齡由60歲延長到65歲,但以現今台灣高齡者勞動參與意願的提升,應保障高齡者勞工就業權益,進一步將強制退休年齡延長至70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