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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工資給付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比照公務人員定之。
立法說明
一、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即所謂之婚假、喪假、病假及事假。現行係以勞工請假規則定之,其婚假為8天,工資照給;喪假依親等不同分別為8日、6日及3日,工資照給;病假則區分未住院及住院,並依天數而有薪資給半或不給薪之規定;事假為14日,不給薪資。
二、上述規定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定之標準不同,且給薪標準亦不同。基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之平等權原理,勞工之婚、喪、病、事假之假期及工資給付標準,不應與公務人員有所差別,爰修正勞工之婚、喪、病、事假之假期其工資給付標準,均比照公務人員定之。
二、上述規定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定之標準不同,且給薪標準亦不同。基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之平等權原理,勞工之婚、喪、病、事假之假期及工資給付標準,不應與公務人員有所差別,爰修正勞工之婚、喪、病、事假之假期其工資給付標準,均比照公務人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