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除本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其管理、運用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過,保險人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運用方式、範圍、經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本基金之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過,保險人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運用方式、範圍、經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本基金除本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其管理、運用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基金之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過,保險人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運用方式、範圍、經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規模與資產配置、積存數額、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並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月上網公告之。
本基金之運用,經中央主管機關通過,保險人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運用方式、範圍、經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規模與資產配置、積存數額、收益率、國內外委託經營績效統計表、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並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月上網公告之。
立法說明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係屬全體國民所有,非為政府可恣意動支的私房金庫; 其運作績效和盈虧,直接攸關全民之生存權益、生活保障及社會安全。政府本應基於管理人之義務,將基金相關操作資訊公開透明化,以保障所有權人知的權利與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