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王育敏等33人 101/11/30 提案版本
第九條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短期補習班招收十二歲以下兒童者,其師生比、班級人數、學習場所所在樓層與面積、師資、基本設施與設備、學生權益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根據兒福聯盟公布之「2012年臺灣兒童課後照顧狀況調查報告」發現,有79.9%的國小三、四年級學童在課後參加補習、課輔或學習才藝,且57.7%學童每週參加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時間達5天以上,另有29.5%學童在安親班或補習班待到晚上七點後才離開。可見國小學童參加課後照顧或補習之頻率高、時間長,而安親班與補習班之環境及管理適當與否,影響參加課後照顧與補習之學童權益甚鉅。

二、現行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針對補習班之設備與管理、師資、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等事項,均授權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規範。惟查部分縣市規定補習班師生比高達1:100,甚至有未規定師生比者。此外,諸多縣市未規定招收12歲以下兒童之補習班所在樓層限制,一旦發生火災,學童逃生安全堪慮,然亦有部分縣市限制其使用樓層須低於四樓以下。由是可知,各縣市政府所定之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或自治條例,規範標準寬嚴不一,參加補習班之學童不僅安全堪慮,其學習權益亦有受損之虞。前述事項既涉及學童安全與基本學習權益,即不應任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規範,實有全國統一規定之必要。

三、相較之下,現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針對安親班之師生比、使用樓層限制、學童活動面積及師資等規範相對嚴格,因此,許多業者雖立案為補習班,卻兼營兒童課後照顧業務,遊走法律邊緣;在大量業者加入競爭之下,許多安親班逐漸消失。根據內政部統計,2006年時全台灣安親班共有1,108家,但2012年6月時,已銳減至748家,劣幣逐良幣之情形,可見一斑。為縮小補習班與安親班之設備、管理、師資等落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統一規範之。

四、爰此,增列第二項,針對招收十二歲以下兒童之短期補習班,其師生比、班級人數、學習場所所在樓層與面積、師資、基本設施與設備、學生權益等事項,授權由教育部統一訂定,以保障參加補習學童之安全與權益。